【招商引资】招商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6-16
铁力市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暂行)
第一条为了吸引和鼓励本地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产业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铁力经济社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针对总部企业特点,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铁力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管理和服务,税收登记和汇缴均在我市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总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贷款的贴息和缴纳税费的奖励等。
第四条 享受本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节能减排政策和国家、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及经国家发改委确定鼓励发展的投资方向。
第五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我市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总部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审核、动态评估的方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下同);
(二)区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设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总部企业认定准入条件;
(四)上年度纳税额地方留存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设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地方留存不低于500万元;
(五)承诺在铁力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而且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第七条对总部企业,实行政府奖励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或者新创办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总部企业,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奖励50万元。
经资格审核认定为我市现有的总部企业,其奖励资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新引进或者新创办的总部企业,购建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当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当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从租赁第一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三)新引进或者新创办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对财政贡献的额度,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形式,按50%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其中铁力区域外的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按70%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八条对总部企业,实行用地扶持政策。
新引进或者新创办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按照其对财政贡献的额度,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形式,按7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第九条 对总部企业,实行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在总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领取补贴时,该人才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
(二)对总部企业中任职、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品牌评估、信用等级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第十一条 适合本政策支持的总部经济重大项目,同时又适合省、市支持总部经济有关政策及我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享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总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3年。
铁力市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铁力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工业园区产业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铁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铁力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制造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条 依据《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在铁力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园区有关环境保护、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集约用地和科技含量等条件要求的产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一)补贴政策
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补贴,即对列入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的设施建设投资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项目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享受补贴的建筑物面积最高不超过各行业项目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最低标准。
1、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60元。
2、食品制造及高就业率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05元。
3、通用设备制造业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40元。
4、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13元。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其他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25元。
(二) 奖励政策
对在工业园区内的招商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奖励。奖励标准比照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类别、财政贡献等因素确定。
(1)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80%部分奖励。
(2)食品制造及高就业率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75%部分奖励。
(3)通用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产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其他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70%部分奖励。
第四条 政策兑现程序
(一)项目在完成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持相关有效证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策兑现。
(二)补贴政策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规划建设面积,核算出应补贴资金数额,在提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兑现其中50%部分,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全部兑现。
(三)奖励政策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后,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兑现工作。
第五条 对投资数额大、财政贡献率高的重大项目按照《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条 铁力工业园区外招商引资工业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铁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力市异地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政策
为充分调动域外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快铁力区域产业项目建设,推动铁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域外组织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落户铁力的产业项目(矿山勘查、采掘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称为异地项目,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域外组织单位”包括本市以外的伊春市各县、区(局),外省、市独立财政体制单位,称为项目引进方。铁力市为项目承接单位,称为项目落地方。
第三条 凡落户铁力工业园区的异地项目,要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落户其他地方的异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符合《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异地项目引进工作流程
(一)异地项目引进方提出招商信息,与铁力市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可行性、项目用地及建设规模、相关扶持政策等意见,并签订异地项目合作协议。
(二)异地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必要时,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可共同与投资方进行洽谈,确定投资意向后,项目投资方与项目落地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引进方作为第三方见证,参与协议签订。
(三)项目落地方提供项目落地必要条件及相关服务,项目引进方负责联系投资方并跟踪督促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第五条 异地项目要接受落地方管理,执行《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异地项目应按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属地缴纳税收。
第七条 异地项目收益分配办法
(一)异地项目建设投产后,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在兑现《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后,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各得50%。
(二)异地项目收益分配在每年年初的1月15日之前,核算项目上一年度缴税及分配金额。
(三)落户铁力工业园的异地项目收益分配由铁力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铁力行政区域内朗乡、桃山、双丰、铁力四个林业局招商引资落户各乡镇所在地或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在兑现《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后,四个林业局得50%,铁力市得50%,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异地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政策由铁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力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项目引进单位引进的、除房地产开发外其他所有在铁力市登记注册、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各种类型招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到位资金指用于项目本身的投入资金。
第四条 到位资金认定范围。按产业类型分别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度。其中,第一产业最低规模投资200万元,第二产业最低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第三产业最低规模投资300万元。低于以上投资规模不予认定。
(一)第一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等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设备投入资金、水电路及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下同)等;
2、土地、房屋租赁、改造费用;
3、除以上2项外按种植、养殖规模形成的评估价值。
(二)第二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
2、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项目续建、扩建、改建、技改资金。
(三)第三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
2、土地、房屋租赁、改造费用。
(四)金融保险、总部经济类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1、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2、固定资产投资;
3、土地、房屋租赁、改造费用。
第五条 其他产业、经济类型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比照上述类型、按可计算原则认定。
第六条 认定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需项目引进单位提供如下认定依据。
(一)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1、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在本地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地企业合作的项目需提供本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及开工建设批准证书;
5、种植、养殖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
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1、银行进账单、付款凭证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固定资产帐薄或设备、物资的购置发票。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应提供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或资产评估部门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
3、以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技术等投资的,按合同双方规定注册登记入股金额确定其投资额;
4、旅游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工程预决算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需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投资到位资金额估算报告书;
5、养殖业、种植业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模价值证明;
6、其他到位资金证明材料。
(四)相关综合材料
1、填报《铁力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登记表》;
2、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到位情况综合材料,主要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和到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成立到位资金认定工作组织机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合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专业人员组织实施,与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引进单位共同完成资金认定工作。
第八条 纪律约束。项目引进单位要据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资料。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项目引进单位被考核资格,并启动相应组织程序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施行前已签约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