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出台,欢迎来安丘市兴安街道投资兴业
| 招商动态 |2017-04-12
关于印发《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17〕10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指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产业项目及市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
(二)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四)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市内上年度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增资扩产当年实现新增税收增幅20%以上的现有企业。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三条 项目用地保障和配套补助。
(一)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优先使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确保项目用地。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租金标准按安政办〔2015〕65号文件执行。
(二)用地成本扶持。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政府土地净收益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返还。其中,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经认定后,给予土地净收益及办理土地手续缴纳的契税、土地占用税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兑现。
第四条 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经认定对购买用于研发、单体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关键研发设备,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第五条 项目贡献奖励补助。对达到投资强度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弥补地方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上缴两税地方留成剩余部分等额补助企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市内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20%以上部分等额补助。
第八条 本政策第五、六、七条中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其中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资金应控制在补助资金总额的30%以内。
第九条 重组并购扶持。经市政府批准,市内外投资方收购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股权不低于33%,并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重组并购,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投资方等额补助;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重组并购后缴纳两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按50%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外,本市有处置权的其他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符合潍坊市和安丘市有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安丘市,其子女入托入学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入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及设立的专业子基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有针对性的设计投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政策项目,政府可通过产业基金方式为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厂房。
第十三条 担保融资服务。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且符合担保条件的,政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对在市级经济园区落户的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应达到“五通一平”保障标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预审评估和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对按程序实行备案、预审评估等签约落户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市政管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并限时办结。严禁增加项目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增加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将收费与否作为优先批办手续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包靠项目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一般由联系镇街区的市级领导同志包靠,按部门工作职责及项目所属招商主体共同负责推进,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节能环保、税收、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检查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到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除突发事件和上级安排的检查外,各项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安排在月末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美元(外方注册部分、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九条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比,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60万元(含)。项目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转让的,享受优惠部分要全部退还。本条款要作为与项目方签约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外投资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含);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外方投资比例折算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
第二十一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为安丘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第二十二条 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未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一般项目和镇街区招商引资项目,由镇街区参照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归镇级。
第二十三条 招商政策涉税地方财政收益补助实行次年末兑现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专业考核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引进的项目执行原已发布的政策规定,施行之后引进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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